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涇河新城隆基萬和郡在未取得預(yù)售證等證件時就在4月售房,并在未簽合同情況下要求買房者交了21萬首付款及5萬定金(未給票據(jù))。今天又讓再補3萬說才可以簽合同,并說之前溝通好的首付35%銀行不同意,說首付款要變成40%!我們說因為實在湊不出錢了,那就不買了,讓退款,對方又不退!
不知道這個樓盤的是否可以敢繼續(xù)交錢?如果交了錢,又說讓繼續(xù)補錢,又怎么辦?農(nóng)民工沒錢湊的錢,萬一打水漂了怎么辦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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